根据《中共湘潭县委办公室湘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<湘潭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(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)职能配置、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>的通知》(潭县办发〔2019〕41号)和《中共湘潭县委湘潭县人民政府关于湘潭县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》(潭县发〔2015〕6号),设立湘潭县文化旅游体育局,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。
一、职能转变
(一)行政审批事项
取消、下放、调整、增加由国家、省、市、县人民政府公布予以变动的行政审批事项。
(二)整合的职责
1、湘潭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(以下简称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)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,为正科级,对外加挂湘潭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牌子。对外使用湘潭县文物局名称。
2、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(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)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文化(文物)、旅游、广播电视、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省委、市委、县委的部署要求,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(文物)、旅游、广播电视、体育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。
二、主要职责
(一)贯彻执行党和国家、省、市有关文化(文物)、旅游、广播电视、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。拟订全县文化、旅游、广播电视、体育事业的政策措施和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。推进文化(文物)、旅游、广播电视、体育领域体制机制改革。
(二)指导、管理全县文艺事业,指导艺术创作生产,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具有导向性、代表性、示范性的文艺作品,推动各门类艺术、各艺术品种发展。
(三)负责全县公共文化(文物)、旅游、广播电视、体育领域事业发展,推进全县文化(文物)、旅游、体育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,深入实施文化和旅游惠民工程,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、均等化。负责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,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、传承、普及、弘扬和振兴。
(四)统筹规划全县文化(文物)、旅游、广播电视、体育领域产业,组织实施文化、旅游等资源普查、挖掘、保护和利用工作,促进文化(文物)、旅游、广播电视、体育领域产业发展。
(五)指导文化(文物)、旅游、广播电视、体育领域市场发展,对文化(文物)、旅游、广播电视、体育领域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,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,依法规范市场。
(六)组织指导全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,组织查处全县文化(文物)、出版、旅游、广播电视、电影、体育等市场的违法行为,并承担“扫黄打非”有关工作任务,督查督办大案要案,维护市场秩序。
(七)管理全县性重大文化(文物)、旅游、广播电视、体育活动,指导全县重点文化(文物)、旅游、广播电视、体育设施建设,组织全县旅游整体形象推广,促进相关产业对外合作和交流,制定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,指导、推进全域旅游。
(八)协调指导全县文物和博物馆的业务工作、安全防范工作,指导全县文物安全责任落实。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考古工作,组织、协调重大文物保护和考古项目的实施。承担全国、省级、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和确定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有关工作。拟订文物和博物馆公共资源共享规划并推动实施,协调和指导利用文物开展对外合作和交流。负责权限内文物保护利用和博物馆有关审核、审批事务及相关资质资格认定的管理相关工作。
(九)指导、推进文化(文物)、旅游、广播电视、体育科技创新发展,推进文化(文物)、旅游、广播电视、体育行业信息化、标准化建设。
(十)负责对全县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行业指导和行业监管,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。监督管理、审查广播电视节目、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和质量。指导、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。负责对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、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,指导推进应急广播体系建设。指导、协调广播电视系统安全和保卫工作。
(十一)积极推行全民健身计划,协调、组织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开展,监督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,开展国民体质监测。统筹协调全县体育事业和竞技体育发展,组织参加和承办国家级、省、市、县级体育竞赛。负责社会体育指导工作队伍建设。指导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,负责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。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,加强体育后备人才建设。
(十二)培养全县文化(文物)、旅游、广播电视、体育人才,加快文化、旅游、广播电视、体育人才队伍建设。
(十三)完成县委、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。
(十四)职能转变。加快推进文化(文物)、旅游、广播电视、体育融合发展,加强政策引导和规划整合各类文化(文物)、旅游、体育资源,健全现代文化(文物)、旅游、体育产业体系,激发全社会文化创新活力。
四、其他信息
办公时间:夏令时(7月1日-9月30日):上午8:00-12:00,下午3:00-6:00;冬令时(10月1日-次年6月30日):上午8:00-12:00,下午2:30-5:30。
办公地址:湘潭县雪松中路849号,办公电话:57880721。